四川省辽宁商会章程

浏览: 时间:2024-11-11 分类:商会章程
四川省辽宁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辽宁商会,是由在四川工作或创业的辽宁籍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创业、创新、携手、共赢,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四川省工商联直属商协会联合党委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http://scslnsh.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增强本会会员之间联络,增进本会会员之间的友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定期和不定期举办文化、经济、商业信息交流活动,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和各类专家作政策、经济动向的报告和分析,以协助会员企业提前做出应对措施;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各种联谊活动,活跃会员的文化生活;

(三) 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各种纠纷,积极协助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协调本会会员与辽宁省、四川省各政府部门的关系与联络工作

(四)提供商机交流平台,为企业之间供需对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牵线搭桥,收集、提供各类业务信息,协助会员展示及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协助会员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占有率,推动资源互享,帮助会员企业加快发展,加强会员合作及凝聚力。

(五)维护会员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面向会员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各类经营管理讲座、培训,为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管理咨询,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建立高绩效团队,提供经营管理长期顾问;

(七)组织本会会员举办各种专业论坛或经验交流会,促进会员及会员所在工商企业健康发展,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管理运作,研讨共同发展策略;

(八)编辑会刊,办好网站,提供会员展示风采的舞台,总结推广会员单位的先进事迹或成功经验,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开辟共同学习园地,普及法律、投资、风险管理等知识;

(九)及时传递辽宁省各级政府相关投资政策和信息,宣川四川投资环境和整体形象。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2 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

2.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

3. 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提供各类信息资料、工作经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 1 次(最长不超过 5年)。会员大会每届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每 1 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8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会员的 1/3 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 1/5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0-20 名,秘书长 1 名。

        第三十五条 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 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

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 20 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

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条 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

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12 月 30 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